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