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