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校车及校车司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安装、使用限速装置以及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由校车运营单位负责监控。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车运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不得雇用不具备资质的校车司机。

发现校车存在超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时,未成年人有权拒绝乘坐,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校车运营单位投诉、举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处分前述拒乘的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