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事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居少数民族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辖区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