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围绕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