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或者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