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以及各类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要等;
(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强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
(八)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各项行为,中小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