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账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