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增加或者缩减额度每次不得低于总量的1%,不得超过总量的2%。调整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城市建设发展等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