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公安、工商、财政、城管、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