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拒绝载客是指下列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内无乘客,未开启空车标志,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所驾驶的车辆内无乘客,未开启空车标志,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五)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待客的;

(六)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