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属车辆在1个月内受到处罚人次累计达到车辆总数3%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单车1年内出现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该车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出现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