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符合规定车身颜色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未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以及未按规定安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标准顶灯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未在车内指定位置配备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和空车显示器以及未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和监控等监督服务设备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未保持车身、车厢整洁,未定期消毒,车内座套不符合标准、未按时更换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