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一)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二)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