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或者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解聘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移交小组进行物业清产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清产核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费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服务用房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