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