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开发区,下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