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