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小不得低于6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在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使用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以及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