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