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