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税务、工商、环保、质监、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