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能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