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