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

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