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