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执法部门的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统筹安排;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未经部门委派,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需要中小企业配合检查的,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