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要求和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