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业绩奖励。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