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