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民族民间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制度。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列本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