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