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境内外捐赠,并用于:(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保护和研究;(二)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四)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补助;(五)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