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境内外捐赠,并用于:
(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
(四)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补助;
(五)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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