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