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用水举报方式,对违法用水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