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农业灌溉应当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并采用管灌、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拦蓄雨洪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