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