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矿井水确需排放的,应当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