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