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