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