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