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