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