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