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