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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