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