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