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