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相关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