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一)大气污染源信息;(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三)气象信息;(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