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及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根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区域统一的货运汽车和长途客车更新淘汰标准,并采取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